| 2013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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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合同担保的形式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担保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重点解析] 1.应当注意保证合同的主体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而没有债务人。 2.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重点解析] 1.对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注意掌握。 2.保证责任范围约定不明,保证人要承担全部债务。该条规定是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而作出的。这和当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按有利于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处理是一个道理。 (三)保证人的资格条件 《担保法》第?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同时,《担保法》也规定了下列单位不可以作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重点解析] 1.应当重点掌握《担保法》规定的这三大类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 2.除外规定,也应当注意掌握。 (四)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风险相对较小。也就是说,在一般保证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前提条件; 1.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也就是说经判决或仲裁,债务人的确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并且应该偿还多少也已经明确。 2.已经先由债务人还债(例如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3.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偿还债务。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和一般保证相比,连带责任保证风险更大。因为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必须注意: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默认为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重点解析] 1.这部分内容需要注意,比较适合出题。 2.需要高度注意这里面出现的“6个月”。这一点非常类似于我们前面学到的诉讼时效,可以对比理解记忆。 3.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重点解析] 此部分内容理解即可。 |